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司促-12322-20241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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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37,460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31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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