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司促-12344-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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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39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