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司促-12345-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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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建弘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9樓之14,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函覆稱,詢據該址住戶承告,債務人為前租客,已於半年前搬離等語。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