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V-113-司促-12406-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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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君杰 李欣恬 一、債務人徐君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029元,及如附表 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1,718元,及如附表本 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4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258元 徐君杰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245058元 李欣恬、徐君杰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君杰】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2日開 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截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 下同)177,029元,及其中本金154,258元未按期繳付。 二、緣債務人【徐君杰】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3 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 人【李欣恬】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債 務人【李欣恬】為債務人【徐君杰】之附卡持卡人,依 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 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 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 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51,718元 ,及其中本金245,058元未按期繳付。三、查債務人等 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428,747元及其中本金 399,31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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