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司促-12706-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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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信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609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0624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32905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295,2 95元正未給付,其中290,609元為本金;4,38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09年08月03日向債權 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 116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 止累計113,693元正未給付,其中110,624元為本金;2, 3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09年04月1 3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3 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09月27日止累計439,028元正未給付,其中432,905 元為本金;5,42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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