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司促-12873-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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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939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欣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