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司促-13192-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30,664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6,743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31日起至114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8,805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8,101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