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3-司促-13196-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0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其應計付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675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