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DV-113-司促-13197-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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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雄即煌軒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8,328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