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司促-13313-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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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877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3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盧文清 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0月2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33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12,87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9.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釋明文件: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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