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3-司促-13332-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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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彭碧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之還款期限為民國113年8月15日。是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自還款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13年8月1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自同年2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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