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V-113-司促-13420-202412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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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陸月花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陸月花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月花發支付命令,主張伊係自第三 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債務人之電信費債權等語,並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以為釋明,但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債權讓與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難認債權人已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程序。職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