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司促-13737-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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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翰 吳書嫺 一、債務人吳俊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922元,及自民國1 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俊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書嫺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