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司促-14129-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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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琦 高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9,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994元 李文琦 、高秀娟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琦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 金,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332,920元。二、依上開借 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 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0月21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借據 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李文琦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 條第1項】。四、詎債務人李文琦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 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39,994元未還,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高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借據、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資料查詢、利率查 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