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促-14328-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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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嘉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5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次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受損害應不超過拍定時之市價,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第4頁所載,遭訴外人蔡尚岳持偽造之代筆遺囑過戶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鑑定價格為16,459,000元,故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之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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