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3-司促-14481-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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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5元 王文芹 自民國113年05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08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6775元 王文芹 自民國113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14%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10年6月間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 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07月08日核貸1 0萬元整予相對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 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 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 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 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並約定倘立約人 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 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 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 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 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 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四、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5月08日止,聲請人於1 13年9月3日寄發催繳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 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帳戶明 細催告函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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