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司促-14546-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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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欣怡 周桂英 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8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2元 吳欣怡、吳清芳、周桂英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欣怡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私立能仁家商邀 同債務人周桂英、吳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 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 度新臺幣(以下同)均為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 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75,068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欣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3,85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22 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桂英、吳清 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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