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司促-14550-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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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881,29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邱世昌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53萬元整、2376萬元整、966萬元整,借款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5日起至127年9月5日止,利率均依年利率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7%,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四),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4日起至117年5月14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9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9月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證五),聲請人迄今仍有87,881,2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五、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