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3-司促-14616-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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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馨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8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67元,及其中新臺幣35,7 52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423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