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3-司促-14730-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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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嘉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7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303元 潘嘉禾 自民國113年07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8日止 年息14.93% 001 新臺幣271303元 潘嘉禾 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4.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0619元 潘嘉禾 自民國113年07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5日止 年息14.93% 002 新臺幣280619元 潘嘉禾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4.9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6月28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 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 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3.22%機動調整計算 ,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 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 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第三款)。 三、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0月25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 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撥付291,000元整予債 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3.22%機動調整計 算,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 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 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 條第三款)。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 五、詎債務人兩筆貸款,借款本息僅分別繳納至民國113年0 7月25日止及113年07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 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 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 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