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3-司促-14923-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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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玉綉 法西魯斯 胡玉純 一、債務人胡玉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胡玉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法西魯斯、胡玉純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