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V-113-司促-14942-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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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齡 羅富譯 謝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248元,及如附表本 金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奕齡、謝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364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56萬5,1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2年09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01月25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詎債務人羅奕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46萬7,61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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