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3-司促-15023-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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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政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41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 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 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潘政帥於94年0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潘政帥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2541元,但 於101年04月1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尚欠本金新臺幣125 4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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