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DV-113-司促-15110-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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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勳 陳珮瑜 林齊緯 一、債務人林宗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084元,及其中新 臺幣148,345元,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宗勳、陳珮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6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宗勳、林齊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148元 ,及其中新臺幣49,049元,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