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司促-15242-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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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自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1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自旻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2,21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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