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3-司促-15345-20250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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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温子彤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温子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溫子彤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對話紀錄及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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