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3-司促-15366-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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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0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575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83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059元,及其中(1)新臺幣 25,559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新臺幣31,645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新臺幣41,395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新臺幣13,468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