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3-司促-15392-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178元,及自113年2月10日 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144元,及自113年3月10日 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