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司促-15415-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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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齡 張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32,791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440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