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3-司促-15711-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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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告潘聰儒,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新臺幣94,322元,還有利息、違約金,以及法院的費用500元。如果潘聰儒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去強制執行,要潘聰儒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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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聰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3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