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V-113-司促-15748-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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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昱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2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80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93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