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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連線商業銀行告王子豪,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150,864元,還有從113年5月2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是8.91%。如果晚還錢,還要付違約金,逾期一期罰300元,連續逾期三期最多罰1,200元。另外,還要賠償法院的費用500元。如果王子豪不同意,要在收到法院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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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864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