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促-15886-20250219-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宜和即吳麗子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