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司促-16032-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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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翟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7,285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翟鈺文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8月3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27,285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