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3-司促-16069-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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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余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272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8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3,896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7,061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