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促-16136-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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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佩瑄 陳若靜即陳秀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0,134元,及自民國113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佩瑄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陳若靜即陳秀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38,0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張佩瑄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380,13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若靜即陳秀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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