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3-司促-16327-202503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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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治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4,271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結餘款專戶溢領罰款新臺幣86,416元及專戶孳息新臺幣1,176元(下稱系爭款項)乙節,惟查本件係屬計畫完成後,經查核債務人有溢領補助款之情事,此為債權人所自陳。而觀諸債權人提出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專案契約書之記載,就「計畫完成」之法律效果,並無債務人應給付結餘款專戶溢領罰款、專戶孳息之約款;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致難認債權人就系爭款項之請求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逾前項範圍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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