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3-司促-16344-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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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撒丰安.瓦林及那 (Savungaz Valincin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9,894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