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3-司促-16374-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