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司促-16396-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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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028元,及其中新臺幣60, 000元,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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