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V-113-司促-16426-20250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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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710元,及其中新臺幣34,1 43元,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但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