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司促-16589-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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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岳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825元,及其中新臺幣98, 001元,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岳勳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825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98,0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824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 ,001元自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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