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3-司促-16667-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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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慈即陳蔡素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蔡素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121,60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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