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司促-9172-202412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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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林擇勝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同年9月25日送達正本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則債務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18日以前提出異議。惟債務人遲於同年11月27日始提出本件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