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促-9440-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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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證宇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證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85,659元,及自民國113 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陳證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銘 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其餘聲請駁回。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脫漏如主文所示部分,為此聲請補充裁定等情。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