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司催-698-2024102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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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孫益森 代 理 人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 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98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1 黃當發 105年12月23日 106年3月22日 4,800,000元 TH3916063 2 黃當發 105年12月23日 106年6月22日 3,000,000元 TH3916064 3 黃當發 106年11月24日 106年12月10日 500,000元 CH57160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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