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司催-720-2024110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佑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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