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DV-113-司催-763-2024120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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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票據(下稱系爭票據) ,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其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上係記載「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並非系爭票據發行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9日具狀陳稱股票掛失通知函上記載之股票發行公司為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云,核與上開股票掛失通知函之記載並不相符,難認其已補正完全。職是,因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81-NX-31534-7 1 2 同 上 32 84-NX-54390-5 1 3 同 上 25 86-NX-73136-1 1 4 同 上 55 88-NX-81581-7 1 5 同 上 20 83-NX-44342-1 1 6 同 上 64 85-NX-64686-0 1 7 同 上 36 87-NX-76711-5 1 8 同 上 49 89-NX-84423-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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