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司催-817-20241211-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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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劉司旭即劉順安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被繼承人劉順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影本。㈢提出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系爭股票)分割協議書;若尚未協議分割,且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應提出經其餘全體合法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或陳明聲請人是否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單獨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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