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3-司催-839-20250124-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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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王李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證券),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系爭證券掛失通知函,以釋明該證券被 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